編者按
據(jù)媒體報道,商家無償借廁給七旬老人,老人如廁時猝死,被家屬索賠二十余萬元,近日,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:商家善意出借且已盡義務,無需賠償。
法院經審理查明,原告提交的證據(jù),不足以證明被告提供的活動場所存在安全隱患、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而導致老人死亡。同時,被告經營者和店員作為非專業(yè)醫(yī)護人員,在較長時間拍廁所門無人應答后立即撞開門查看情況,已完成認知范圍內的救助措施,盡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義務。而且,被告系無償向老人出借廁所,不應對其苛求過重的保障義務。
該案件的發(fā)生,再度將“好意施惠”的相關爭議拋至公眾視野:一方面,施惠者是否負有合理的注意義務?另一方面,若施惠者沒有故意和重大過失導致受益人的利益受損,是否仍需承擔相應責任?

王懷申 圖
/ 就事論事 /
法院判商家無責是對善意的呵護
◎ 王軍榮
“好人有好報”是一個樸素的道德準則,但從個別事例來看,好心未必能夠得到好報。比如在佛山這起官司中,商家好心將廁所借給老人使用,沒想到老人因身體原因在廁所里猝死,這本與商家無關,卻被老人家屬告上法庭,認為商家錯失搶救時機,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,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、喪葬費、交通費、精神損害撫慰金共213538.8元。讓人欣慰的是,法院兩次駁回老人家屬的索賠要求,這是對社會善意的呵護。
商家無償向老人提供廁所,屬于“好意施惠”行為。所謂“好意施惠”行為,是指雙方并沒有通過法律關系設定權利和義務,而由一方向另一方進行受惠的行為。對于“好意施惠”行為,施惠者一般只在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才承擔責任,商家并沒有重大過失且已經盡到合理義務,不應當承擔責任。
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的規(guī)定,賓館、商場、銀行、車站、機場、體育場館、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、公共場所的經營者、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,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,造成他人損害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在這起事件中,正如法院所認定的,商家已經盡到責任。老人家屬索賠,顯然屬于過度維權。
法律保護“好意施惠”行為,一方面是為了維護法律正義,另一方面是為了保護好人,讓行善者沒有后顧之憂?!昂靡馐┗荨睂儆跓o償、自愿的利他行為,如順路搭載他人、鄰里間幫忙接送孩子、商家開放廁所供路人使用等。這類行為不具備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,如果因為出現(xiàn)意外事故,就要讓施惠者承擔過重責任,無異于扼殺社會互助的可能。這讓人如何幫助別人?近年來,我國法律層面不斷為“好意施惠”行為松綁,目的就是讓人們在伸出援手時不必“畏首畏尾”,讓善舉不必伴隨著承擔風險。
對于“好意施惠”行為,僅有法律保護還不夠,每個人都有責任呵護。做了好事卻要被問責,或承擔一大堆麻煩事,即便事后官司打贏了,不需要賠償,心理上也難以接受。具體到這起事件中的老人家屬,應先搞清楚事實,不能隨意問責商家。商家做了好事,如果不借用廁所,商家就一點事也沒有;現(xiàn)在借了,卻需要打官司,為此要消耗太多的時間和精力,讓人無法接受。因此,每一個人對善意都要珍惜與呵護。當施惠者屢屢面臨“好心并不討好”的困境時,久而久之,越來越多的人會選擇明哲保身,原本溫暖的社會互助氛圍,也會逐漸變得冷漠。
一句話,呵護“好意施惠”行為,一方面需要受惠者心懷感恩之心,另一方面需要受惠者理性維權,要理性區(qū)分過錯責任與意外事故,不將自身遭遇的不幸,盲目歸咎于施惠者。如此,社會互助與溫暖才會成為常態(tài)。
/ 特別提醒 /
“好意施惠”時需要保護好自己
◎ 許兵
在佛山這起官司中,家屬的悲痛心情可以理解,但把商家告到法院,一開口就要二十余萬元賠償,就讓人不解。好在法院判決認為“善意施惠不應被苛責”,這不光是給相關商家撐了腰,更給所有想做好事的人吃了顆“定心丸”。
實際上,現(xiàn)實中“好意施惠”卻給自己惹上麻煩的人并不少見:扶人遇上“肯定是你撞的,不然你為啥好心扶”;開私家車捎熟人一段路遭遇車禍被要求賠償,“要不是你捎我,我也不會受傷”……“好意施惠”行為中藏著模糊地帶,一旦真出了點事,有的人就會鉆空子,把“好意”當成“責任”,讓幫忙的人有苦說不出。
那么,普通人想做好事,到底該怎么保護自己?
先把“丑話”說在前面。比如,在順路捎同鄉(xiāng)回家等情況下,先做好事先溝通,并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,特別是要說明是無償搭乘,并提醒搭乘者注意安全,在必要時,也可以寫個簡單的“好意同乘”免責聲明。鄰居讓幫忙照看寵物,也有必要以相應方式(比如錄音、錄像、紙質聲明等)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。只有把“丑話”說在前頭,善意才不會變成日后扯皮的由頭。
關鍵時刻別忘了留證據(jù)??吹嚼先怂さ瓜敕觯褪謾C拍個短視頻,或者喊旁邊的人幫著作證;幫別人代收快遞,收件時拍張照片,注明“包裹外觀完好,已代收”,再發(fā)給對方確認……現(xiàn)在手機都能拍視頻錄音,花個幾十秒留個憑證,萬一真遇到不講理者,也能少很多說不清的委屈。
更重要的是,法律給“好意施惠”行為筑牢了堅實后盾?!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(guī)定: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有律師解讀說,如果沒有過錯,便不承擔侵權責任,認定一個主體負有侵權責任,須同時滿足四個條件:行為違法或不當;存在損害結果;二者之間具有因果關系;行為人存在故意或過失。如果好心人真遇到被訛詐的情況,保存好自己沒有過錯等證據(jù),法律肯定會還一個清白。
社會也該給“好意施惠”行為撐起保護網(wǎng)。比如,在公園、車站、小區(qū)、商場等地方多裝些自動體外除顫儀,再教會大家怎么用,救人有專用設備幫忙,就會少些忙亂;媒體多報道“好意施惠”被保護的案例,讓更多人知道“做好事有好報,被訛了有法律撐腰”;相關部門更要加大宣傳力度,讓“好意施惠”者得到充分認可……當整個社會都在為善意保駕護航,普通人做好事時,自然會更安心。
別讓“好心沒好報”的擔憂,擋住我們想幫人的腳步;也別讓沒準備的善意,變成日后的麻煩,保護好自己,才能更放心地去溫暖別人。畢竟,這個世界需要的不是“不敢?guī)腿恕钡闹斏?,而是“敢?guī)腿?,也能保護好自己”的從容——這樣,善意才能像春風一樣,吹遍街頭巷尾。
/ 延伸思考 /
借廁之需暴露公共服務不足
◎ 劉劍飛
佛山七旬老人借用商家?guī)朗录?,法院雖以商家無過錯判決終結了法律責任之爭,卻撕開了現(xiàn)代城市治理中一個容易被忽視的問題——城市公廁服務與市民實際需求之間存在差距,讓部分市民不是“找不到”,就是“用不成”。
“人有三急”,如廁和吃飯、睡覺一樣,都是人的剛需,尤其是對老年人來說,如廁頻率較高。然而在一些城市,或者在一些城市的某些區(qū)域,公廁服務存在多重問題:其一,公廁標識不明顯,讓不少市民遭遇“內急時卻找不到廁所”的尷尬;其二,公廁分布不合理,有的地方多,有的地方少,導致一些公廁使用頻率不高,另一些地方卻無廁可用;其三,有媒體調查發(fā)現(xiàn),個別城市的一些公廁存在長期關閉或改作他用等現(xiàn)象,例如,設施老化損壞卻久不維修,又如,被當作城市建設者、環(huán)衛(wèi)工人的工具間,或者淪為衛(wèi)生死角,不僅導致市民如廁困難,降低了公共服務的可及性與公平性,還嚴重影響著城市的形象和宜居程度。
各地都應秉持“民生無小事”的原則,反思、改進公廁建設和管理存在的諸多問題。
一方面,從城市規(guī)劃入手,構建“15分鐘如廁圈”。按照人口密度、流動半徑等指標科學合理布局公廁,從規(guī)劃層面確保公廁數(shù)量,尤其是在人流量密集區(qū)域,可以通過增設移動公廁等措施,保證足夠數(shù)量的公共衛(wèi)生間。
另一方面,應加強公廁管理,提升公廁服務質量,扭轉“重建設、輕管理”的思維,做到建管并重。比如,增強公廁指引的服務力度,優(yōu)化公廁引導標識布局,建立公廁位置信息數(shù)據(jù)庫和實時使用狀態(tài)查詢系統(tǒng),以避免市民找不到,或找到了又無法使用。實行“公共廁所所長制”,建立健全的公廁管護機制,落實常態(tài)化保潔、設施維護和消毒管理,對公共廁所的維護狀況、衛(wèi)生條件等進行常態(tài)化監(jiān)督檢查,實施動態(tài)管理,確保設施的使用舒適度與安全性。同時,可引入社會資本和技術力量,參與公共廁所建設與管護,形成多元共治的良好格局。
只有當城市管理者真正認識到如廁不僅是市民個人的生理需求,更是衡量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標尺,才能推動公共廁所從數(shù)量到質量的全面提升。
回歸到佛山這起案件,法院雖以公正判決定分止爭,卻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公共廁所供給不足的矛盾。久而久之,可能導致類似的情況發(fā)生,造成更多商家因擔心法律風險而拒絕開放內部衛(wèi)生間,加劇社會冷漠。相關方面應深刻認識到此案背后的深層問題,吸取教訓,從源頭補齊公廁建設與管理的短板,讓“方便之所”真正方便市民。